捕亡律
唐律第十一篇名。即关于追捕逃犯及逃亡军士、工匠的刑法。共十八条。如将吏不及时追捕逃犯,罪犯持杖拒捕,道路行人不助捕逃犯,从军逃亡,宿卫士逃亡,丁夫杂匠逃亡,官户奴婢逃亡,浮浪外地不归,知情藏匿罪人等,皆受相应刑罚。战国魏李悝《法经》有捕法,北魏名捕亡,北齐名捕断,北周名逃捕,隋复名捕亡,唐因之。
唐律第十一篇名。即关于追捕逃犯及逃亡军士、工匠的刑法。共十八条。如将吏不及时追捕逃犯,罪犯持杖拒捕,道路行人不助捕逃犯,从军逃亡,宿卫士逃亡,丁夫杂匠逃亡,官户奴婢逃亡,浮浪外地不归,知情藏匿罪人等,皆受相应刑罚。战国魏李悝《法经》有捕法,北魏名捕亡,北齐名捕断,北周名逃捕,隋复名捕亡,唐因之。
【生卒】:?——1860江苏邳州(今邳县)人。咸丰举人,充刑部员外郎。咸丰八年,集办乡团截击捻军于邳州。两年后战死。赠太仆寺卿衔,封世职。
二十卷,总考一卷。清董桂新撰。董桂新(1773-1804)字茂文,号柳江,学者称柳江先生,安徽婺源(今属江西)人。清训诂学家。嘉庆七年(1802年)进士,入翰林。年三十二病卒。少承家学,又从董炼金游。
书名。清末王延熙、王树敏辑。六十四卷。作者仿《经世文编》例,辑道光、咸丰、同治、光绪四朝名臣有关时政之奏议而成。分治法、变法、时务、洋务、吏政、户政、礼政、兵政、刑政、工政十类,又隶六十余子目。采录曾
【介绍】:南朝后梁京兆人,南迁于襄阳。后梁明帝天保中为舍人。涉猎有才藻,善剧谈。尝撰《表》以讥刺时人。
指秦穆公女弄玉。后因以代指公主。沈佺期《送金城公主适西蕃应制》:“那堪将凤女,还以嫁乌孙。”
?—1907清朝宗室,大臣。满洲正蓝旗人。同治元年(1862)进士。历官翰林院掌院学士,国史馆、会典馆正总载,体仁阁、东阁、文渊阁大学士。光绪十六年(1890)德宗谒东陵,受命留京办事。十七年,查办河
北魏太和十八年 (494) 改郢州置。治所在南安县 (今河南叶县南)。东魏天平初改为南安郡。北魏太和中改郢州置,治今河南省叶县南。东魏天平初改置南安郡。
【生卒】:1423—1503【介绍】:明苏州府吴县人,字与哲。少伉爽不群,遍读历代诗歌。志在用世,喜论事,不随俗是非。成化年间,苏州大饥,以布衣上书当道,言皆剴直。有《仙华集》。
在今安徽当涂县东七十里。《方舆纪要》卷27当涂县 “薛镇” 条: “又东二十里为博望镇,道出溧水县。”(1)在安徽省当涂县东北部。面积70平方千米。人口4.6万。镇人民政府驻博望,人口4150。因临博
书名。明黄俣卿撰。二卷。俣卿自称闽人,事迹不详。嘉靖、隆庆间福建濒海郡县常被倭寇侵扰,故撰是书以推其致祸之由。上卷溯洪武初年遣使通倭,终万历初广东林凤攻打吕宋。下卷记宋应昌、杨镐援朝鲜之事。卷末附倭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