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罪
罪名。指父亲杀伤人及奴妾,或与父亲同居的儿子杀伤其父奴妾、盗取畜产,在其父死后被人控告,官府一般不予受理,称之为家罪。《睡虎地秦墓竹简·法律答问》:“家罪者,父杀伤人及奴妾,父死而告之,勿治。”又:“父子同居,杀伤父臣妾、畜产及盗之。父已死,或告,勿听,是谓‘家罪’。”
罪名。指父亲杀伤人及奴妾,或与父亲同居的儿子杀伤其父奴妾、盗取畜产,在其父死后被人控告,官府一般不予受理,称之为家罪。《睡虎地秦墓竹简·法律答问》:“家罪者,父杀伤人及奴妾,父死而告之,勿治。”又:“父子同居,杀伤父臣妾、畜产及盗之。父已死,或告,勿听,是谓‘家罪’。”
即今湖北阳新县东北四十四里黄颡口镇。明、清置巡司于此。在湖北省阳新县东北部、长江南岸。面积86平方千米。人口3.3万。镇人民政府驻黄颡口,人口3300。镇以驻地名。以境内黄颡口得名。1949年属阳新县
官名。春秋置。车官之长,掌公车政令、器物。《左传·襄公三十一年》: “车马有所,宾从有代,巾车脂辖。”杜预注: “巾车,主车之官。”《仪礼·大射》: “遂命量人,巾车张三侯。”郑玄注: “巾车,于天子
1847—1900清满洲镶白旗人,字伯熙。宗室。光绪进士。精于经史、舆地及清朝掌故,详其沿革。授编修,累迁右庶子。光绪十年(1884)迁国子监祭酒,大治学舍,惩游惰,奖朴学,士习为之一变。十四年康有为
【生卒】:?——1860江苏邳州(今邳县)人。咸丰举人,充刑部员外郎。咸丰八年,集办乡团截击捻军于邳州。两年后战死。赠太仆寺卿衔,封世职。
唐代妇女的一种面容修饰。长庆中,妇人去眉,以丹紫三四横约于目上下,时谓血晕妆。
宝庆(今湖南邵阳)人。道光中,被“教匪”掠,挟马上行,不屈被杀。
【介绍】:明徽州府绩溪人,字文彬。事亲至孝,居乡有善行。
官署名。元世祖中统三年(1262)置,掌吏、户、礼三部事。设尚书二员、侍郎二员、郎中四员、员外郎六员。至元元年(1264)罢,以吏礼为一部,另立户部。三年,复并为左三部。五年,又分为吏礼部和户部。七年
【介绍】:元明间江西上高人,字豫甫。元末为瑞州路学正,与刘基友善。世乱,弃官家居卖卜。悬棹为识,号“银河棹”。洪武初,以荐任本学训导。有《银河棹外编》。
亦名水流崖堡。明成化四年(1468)置,属泸州卫。在今四川叙永县北。《方舆纪要》卷72泸州卫“洞扫堡”条下:“水峡堡在卫东南一百里,亦曰水流崖堡。”后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