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头克汗法典

哈萨克汗国法典之一。17世纪末18世纪初头克汗所制定。头克汗为※江格尔汗之子。其统治时期(1680—1718),致力于消除汗国内分裂状态,加强汗权,维护诸部落间团结,采取各种措施控制三个玉兹,限制各兀鲁思的独立活动,使汗国又出现统一局面。但由于准噶尔部贵族侵占其东部地区,哈萨克人拥有之牧场大为缩小,内部争夺牧场的纠纷时有发生,人命案件也逐渐增多,故头克汗审时度势,将土地法从财产法中分离出来,从刑事法中析出偿命法,并对寡妇转房作了具体规定,以法律形式解决当时存在问题。他组织人搜集哈萨克古代风俗习惯、判例和法律,召集“比”(负责处理民刑案件的特殊阶层)中之有名望者,在《哈斯木汗法典》及※《艾斯木汗习惯法》基础上制定新法典,即将《哈斯木汗法典》五项条款(财产法、刑事法、兵役法、使臣法、民事法)修改并补充为七项,增添了土地法和偿命法,称为《七项法典》,史称《头克汗法典》,或译为《泰吾坎汗法典》、《塔夫卡汗法典》。其全文已失传,现唯有一种简单的《哈萨克汗国法典》手抄本(《哈萨克可汗图像集》一部分),藏于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市苏来满·哈努尼图书馆,从中可了解其主要内容。此外,列夫申《吉尔吉斯·哈萨克诸帐和各草原志》1832年版第3卷170—178页也记载了此法典片断33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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