俄法洋款合同
一称“四厘借款合同”。中日甲午战争后,清政府为了支付对日赔款向俄法两国借债。1895年7月6日(光绪二十一年闰五月十四日)清政府与俄法签订《俄法洋款合同》,借款四亿法郎,约合白银一亿两,九四又四分之一折扣,年息四厘,三十六年还清,以海关税作担保。1910年1月1日前,每年应还数额不能增多,不能议减年息,也不能一次还清。合同还规定,此项借款起债后六个月内,清政府不得向他国借款。到期不能偿还本息,应向俄国提供别项收入加保,中国若给予他国管理税收等项权利,亦准俄国“一体均沾”。
一称“四厘借款合同”。中日甲午战争后,清政府为了支付对日赔款向俄法两国借债。1895年7月6日(光绪二十一年闰五月十四日)清政府与俄法签订《俄法洋款合同》,借款四亿法郎,约合白银一亿两,九四又四分之一折扣,年息四厘,三十六年还清,以海关税作担保。1910年1月1日前,每年应还数额不能增多,不能议减年息,也不能一次还清。合同还规定,此项借款起债后六个月内,清政府不得向他国借款。到期不能偿还本息,应向俄国提供别项收入加保,中国若给予他国管理税收等项权利,亦准俄国“一体均沾”。
即今湖南湘潭市东北易家湾。清乾隆《湘潭县志》 卷5: 易家湾市 “一名西港湾。京广要路。市多鱼”。
【介绍】:明末陕西人,字梅岑。汇集前人著录,编有《金石备考》十四卷。
官职制度。魏晋南北朝时期指“清官”的品级。北魏后期,武职地位较低,《魏书·张彝传》:“ (彝)第二子仲瑀上封事,求铨别选格,排抑武人,不使预在清品。”
银质的印章。其文曰某官之章。汉代亦称银印,魏晋以后公文印文称“某官之印”者称银印,称“某官之章”者为银章。一般不混用。
【生卒】:1811—1871【介绍】:清浙江萧山人,字敏斋,晚自号泔翁。道光十九年举人,官至太常寺卿。居官遇事能直言。有见识,咸丰间见何桂清、张国梁举动轻率,断其必败,不久果成事实。
在今贵州都匀市西南。《方舆纪要》卷121都匀府平浪司:麦冲河在“司东南十里。岸有古寨。下流入于都匀河。(明)正德三年,都匀、清平间叛苗富架重恶龙作乱,官军讨平之。一由杨安、答干、麦冲进,一由清平、索驴
【生卒】:?——1860江苏邳州(今邳县)人。咸丰举人,充刑部员外郎。咸丰八年,集办乡团截击捻军于邳州。两年后战死。赠太仆寺卿衔,封世职。
即今浙江云和县西北鹿角尖。《方舆纪要》卷94云和县: 娄狗山 “在县西十里。下有灵泉,黄溪之源出焉”。
【介绍】:明浙江永康人。东阳陈正道弟子,传王守仁良知之说。言动不苟,学者宗之。
读音:禄 Nánfúlù【源】 清满洲八旗姓。世居虎尔哈(23,63,180,260)。【变】 清正蓝旗满洲马甲程太之妻为南都禄氏(260)。〔南都禄〕似即南福禄之异译。